辽宁省市监局关于对《辽宁省食品安全协管员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食品安全协管员队伍建设,省市场监管局修订了《辽宁省食品安全协管员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信函、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对该文件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11月23日。

 

  电话:024-96315-1-2703;邮箱:ln_spaq@163.com;地址:辽宁省市监局食品安全协调处(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55号,邮编110031)

 

  附件:《辽宁省食品安全协管员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市监局

 

  2022年11月16日

 

  辽宁省食品安全协管员管理办法(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为规范食品安全协管员管理,发挥食品安全协管员作用,加强基层食品安全工作,进一步推进全省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号)、《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食品安全协管员(以下简称“协管员”)是指协助基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工作的社会聘用人员。

 

  第三条 【职责义务】协管员履行下列主要职责和义务:

 

  (一)学习提升能力。学习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知识,参加培训和考试,接受考核管理,持续提升协管工作能力。

 

  (二)掌握主体底数。定期排查、动态掌握协管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底数和基本信息,按要求登记相关信息。

 

  (三)协助开展检查。按要求对协管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协助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记录检查信息。

 

  (四)协助开展宣传。协助做好协管辖区内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政策、科学知识等宣传普及工作。

 

  (五)报告工作信息。按要求收集和报告履行协管员职责的相关工作信息,注意发现并及时报告协管辖区内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线索、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问题、食品安全事故事件、食品安全舆情等信息,收集并报告群众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建议。

 

  (六)其他工作任务。完成省、市、县、乡各级食品安全领导小组(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章  聘  用

 

  第四条 【基本条件】协管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18周岁以上,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不得有故意犯罪记录;

 

  (三)自愿参加食品安全协管工作,具有正常履行协管员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具有符合协管员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包括但不限于语言文字、综合分析、计算机和手机软件操作等能力;

 

  (四)城镇协管员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乡村协管员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五)原则上在协管辖区内生活或工作,便于开展工作;

 

  (六)具备协管员岗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五条 【聘用程序】县级食品安全领导小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在县级食品安全领导小组(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食安委)领导下,负责协管员聘用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一)确定聘用方案。县级食安办制定协管员聘用方案,抖客网,经县级食安委批准后实施。

 

  (二)发布招聘通告。县级食安办统一组织发布协管员招聘通告,面向社会招聘协管员。乡级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乡级领导小组)组织所辖村(社区)配合做好招聘工作的宣传动员和有关组织工作。

 

  (三)审查报名资格。县级食安办组织对报名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应聘候选人。应聘报名应以社会人员自愿申报为主,不得限定报名人员范围,报名人员不局限于乡(镇、街道)、村(社区)在职干部。

 

  (三)聘前培训考试。县级食安办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对应聘候选人进行统一培训和选拔考试,根据考试成绩择优确定协管员拟聘用人选。

 

  (四)聘用发证公示。县级食安办将协管员拟聘用人选名单报请县级食安委同意,以县级食安委名义聘用协管员并颁发协管员证,协管员信息应向社会公示。协管员证及协管员公示信息应包含但不限于协管员姓名、编号、协管辖区、聘用期限等内容。

 

  第六条 【聘用期限】协管员聘用期限原则不超过一年,聘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可以续聘。

 

  第三章  管  理

 

  第七条 【协管员配置数量】协管员应以协管辖区为单元进行配置,原则上每个协管辖区配一名协管员。

 

  第八条 【协管辖区划分】协管辖区原则上以村(社区)为基本单元进行划分。

 

  协管辖区应当综合考虑本地区常住人口数、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底数及分布密集程度、协管辖区半径等客观因素,进行科学合理地确定。经充分论证确有必要的,一个协管辖区可以包含一个以上村(社区),一个村(社区)也可以包含一个以上协管辖区。

 

  第九条 【协管辖区调整】县级食安办应组织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会同乡级领导小组以村(社区)为单元提出协管辖区范围和数量,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协管范围。确需调整协管辖区范围的,应报经县级食安委和市级食安办同意后确定。

 

  第十条 【制度体系】市级食安办应建立健全协管员工作制度体系,出台协管员聘用、使用、培训、考核、经费等日常管理实施意见,报经市级食安委批准实施。制定协管员工作指南,进一步明确协管员权利义务、职责任务、工作标准、配套工作制度。对县级食安办的协管员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

 

  市级食安办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和工作需要,提级负责协管员的聘用、管理、使用、经费等工作。

 

  第十一条 【组织领导和培训考核】县级食安办统一负责对协管员的组织管理,进一步细化明确协管员日常管理规定,报经县级食安委批准执行,组织指导属地市场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所)和乡级领导小组具体实施。

 

  县级食安办每年组织一次协管员全员培训考试,组织属地市场监管所和乡级领导小组对每名协管员年度履职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考评结果作为协管员补贴发放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日常管理】属地市场监管所和乡级领导小组在县级食安办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对协管员日常的调度使用、指导培训、监督管理等,掌握辖区协管员基本情况,加强与协管员的联络互动。

 

原标题:【辽宁省市监局关于对《辽宁省食品安全协管员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告
内容摘要: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食品安全协管员队伍建设,省市场监管局修订了《辽宁省食品安全协管员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信函、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对该文件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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